为防治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以便我们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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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639411
邮箱:dqk88869965@163.com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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