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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贴|汕头市饮用水源保护,这些知识要知道
  • 2025-08-21 18:07:02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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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部门整理了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相关管理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如何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吧!


图1.png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数小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分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

  自2018年起,汕头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澄海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汕府函〔2021〕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南区三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批复》(汕府函〔2022〕63号)等批复文件。目前,汕头市划定有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市级6个、县级3个、乡镇级25个(范围见附件《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


  图2.png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

  ▲▲一级保护区(最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二级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防控需要,提高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准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附件: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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