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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
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5〕6号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拟在濠江区广澳港区内建设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陆域形成后码头作业区及后方配套堆场,其中码头作业区包括新建1个7万吨级和2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2个5万吨级和5个2万吨级通用泊位,2个5万吨级滚装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货物设计年通过能力1365万吨,集装箱设计年通过能力230万标箱;后方配套堆场包括陆域形成后风电装备堆场区、散装粮食仓库及堆场区、件杂货堆场区、集装箱堆场区、道路及配套设施等。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机舱含油污水、初期雨水和冲洗废水等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入海。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按要求收集处理,建筑材料废物、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及运载船舶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措施,按要求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五)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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