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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瑞腾宠物医院
有限公司龙湖分公司动物诊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龙环建〔2025〕14号
汕头市瑞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湖分公司:
你司报来由广东中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瑞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湖分公司动物诊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瑞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湖分公司租用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 179 号合信星湖城 2 幢103、203号复式铺面建设动物诊疗项目,占地面积约为 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8.9平方米,内设猫诊室 11.6平方米、犬诊室8.9平方米、综合诊室10.7平方米、心超室3.9平方米、手术室17平方米、小手术兼急救间10.5平方米、化验区 23.8平方米、输液室4平方米、住院室32.8平方米、药房4.6平方米、注射区5.6平方米等。本项目建成后预计接诊2190只/年(其中手术730只/年)、住院300只/年、寄养200只/年。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5〕10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司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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