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环函〔2023〕81号)的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汕头市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意见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
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1208;
传真:0754-88237825。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项目调剂安排表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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