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管控,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于2020年9月28日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通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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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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