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于2020年12月11日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通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邮 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639411
邮 箱:dqk88869965@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