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汕市办知〔2019〕94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调剂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5年2月19日至2月25日(共7天);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
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1208;
传真:0754-88237825。
附件: 调剂情况一览表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