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市政府于2019年3月2日出台了《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通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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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pdf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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