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汕头市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振海大厦后侧物产楼5楼
联系电话:0754-8277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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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调味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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