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分类(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
包括:1.基本存款账户;2.单位零余额账户;3.基本建设资金账户;4.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5.异地异址机构往来资金账户;6.银医、银校合作账户;7.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8.临时存款账户;9.外汇账户;10.其他专用账户。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
包括:1.工会账户;2.党费账户;3.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4.定期存款账户。
(三)自主管理类账户
包括:1.贷款账户;2.保证金账户。
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一)提交资料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提交账户开立申请(附件2)及相关资料,逐级报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开户的用途,开户依据或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开立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市政府、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此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②开立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应提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执收相关资金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执收规模情况;
③开立异地异址机构往来资金账户,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④开立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该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⑤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⑥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文件规定开立专用账户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⑧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备案要求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开立备案(附件4)。办理账户开立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立账户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
2.其他证明材料。
①开立工会账户、党费账户的,应分别提供工会法人证书、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②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关于定期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并提供预算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
(一)提交资料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单位开户银行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规范程序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撤销原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其中: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的,预算单位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再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
(二)备案要求
市级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附件4)。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账户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涉及开立新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还需提供通过集体决策选择新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原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撤销申请书或其他销户证明。
2.其他资料。
①市政府、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②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可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1.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不含整合重组的情况),相应变更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行账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开户银行网点合并、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四、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需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应提出撤销账户申请(附件2),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除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外,市级预算单位撤销其他银行账户不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预算单位撤销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撤销备案。
市级预算单位撤销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撤销备案(附件4)。办理账户撤销备案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解约业务回执或最后一期对账单。
五、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审核有关事项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当年度1月20日前,对预算单位前一年度开立(变更、保留)以及撤销的所有银行账户,与已报市财政局备案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检查无误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年度审核登记表(附件5)。
2.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保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xls
3.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保留、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