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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 2021-09-18 17:25
  •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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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对《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汕市财农〔2019〕106号,下称《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有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牵头起草,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有效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现已启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四)《汕头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经过分析评估,从整体上看,《管理办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有效促进了节约用水工作,提高了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管理办法(试行)》在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水资源匮乏,存在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功能性缺水、季节性缺水等实际情况;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的结构调整,加快了我市节水型城市的建设。

      (三)完善性。从前期实施情况看,各项制度措施比较完备,切合我市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深化指导我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实施效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近两年来,取得较明显成效。主要通过对在节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视情给予奖励。激发了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综上,为继续推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有必要修订完善《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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