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精神,及时将该通知转发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无需审批。
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采购质量;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同时,市财政局持续做好对市直各预算单位、区县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和市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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