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涉农办〔2020〕5号
各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市级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汕头市市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代章)
2020年5月8日
汕头市市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对涉农资金及其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区县主体实施、市级重点指导,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涉农办。负责组织区县及时报备年度涉农资金分配项目和绩效目标,并按行业领域分发各成员单位。督促各成员单位及区县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涉农资金重点项目或区域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次年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挂钩,资金适当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效果明显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定期监控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区县加强指导,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自评,向财政部门提交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明确本地区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职能分工;组织做好涉农资金项目储备、遴选、上报、实施、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涉农项目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年度终了对本单位涉农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农资金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及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目标类别。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项目库有关规定管理。在此基础上,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分为区县区域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其中:区县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区县统筹整合本地区所有涉农资金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和区县报备由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汇总后,预期本系统将实现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涉农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内容。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谁支出、谁负责”原则,分别对涉农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
第十二条 区县常态化监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县政府应组织区县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涉农资金总体支出进度、明细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区县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区县涉农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抽查和通报。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支出进度和实施进度不理想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加紧落实;对考核事项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区县,要上报市涉农办,由市涉农办将结果向区县政府通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核查。
第十四条 监控结果应用。各级各部门在监控中发现的支出进度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和管理漏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提醒、催告、警告、阻断、调整、收回等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类型。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分为区县绩效自评、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自评和市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三类。
第十六条 区县绩效自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当年度所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效果进行自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布置项目单位对项目开展自评。自评完成后,形成本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交市涉农办备案。绩效自评报告中需分别对各涉农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行业领域的涉农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说明或形成分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产生效益进行自评,并汇总区县政府提交的自评报告,形成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涉农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结合区县和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选择部分涉农资金或区县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一)以资金为对象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一般对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和区县报备的统筹实施项目所对应该部门资金的总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产出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
(二)以地区为对象开展的重点评价,一般以区县为单位开展,主要评价该区县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综合实施效果、区县政府对资金监管的有效性、项目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市财政局将根据涉农资金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挂钩,对区县资金的分配进行合理调节,突出激励作用,优先向资金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区域绩效目标设定及报送。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市级提前下达的涉农资金、报备项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等,研究设定下年使用市级涉农资金的区县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涉农办,并由市涉农办将相关绩效目标分发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定及报送。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各区县报送的区县区域绩效目标和市级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汇总设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批复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市涉农办组织审核并下达区县政府。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批复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公开。涉农资金绩效目标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渠道公开。其中: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市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区县政府负责公开本地区的区域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开展执行监控。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县政府、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农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涉农办。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绩效评价。年度终了,区县政府、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上一年度区县区域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原则上,区县政府绩效自评应于当年2月底前完成,市级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涉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