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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20-06-15 23:59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汕涉农办〔2019〕2号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代章)

      2019年10月28日



      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粤府〔2018〕123号)、《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汕府〔2019〕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实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农业农村的市领导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涉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涉农办),同时建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涉农整合联席会议)。市涉农整合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市领导任召集人,协调农业农村方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成员为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四个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市财政局等其他参与部门的负责同志,承担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市涉农办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具体事务,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指导,审定省、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集中财力支持保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实行集体研究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包括: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议、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

      第八条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议由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审定省、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研究解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争议。

      第九条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市领导或委托协调农业农村方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或区县不定期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解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争议和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统筹整合后涉农资金使用方向、原则和目标;审议省、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议、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涉农办收集整理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相关会议纪要由市涉农办组织起草,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区县。

      相关会务工作由市涉农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协助。

      第十一条 经市涉农整合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需报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审定的文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应由市涉农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 需要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成员或市涉农办成员参加的会议,原则上由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报市涉农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市涉农办牵头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通过季度工作总结和信息专报,向市涉农办报送本行业本部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涉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涉农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汕头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涉农办是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市涉农办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为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在预算编制等时候,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和自然资源局落实专人,专职做好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第四条 市涉农办副主任、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由履行该岗位职责的人员自然递补。成员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化情况报市涉农办。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涉农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重大政策研究,拟定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制度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省、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区县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等。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部署、培训、监督和指导,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取得成效。各类资金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涉农办报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安排,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涉农办实行集体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会议分为:市涉农办工作会议、市涉农办专题会商会议。

      第八条 市涉农办工作会议由市涉农办主任,或由其委托常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为市涉农办全体成员,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贯彻省、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拟定重点工作安排;通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问题;审核拟提交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会议、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九条 市涉农办专题会商会议由市涉农办常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为市涉农办相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会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争议和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拟提交市涉农办工作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十条 会议原则上由市涉农办成员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报市涉农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市涉农办牵头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将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市涉农办相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专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等报市涉农办。由市涉农办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或简报,报送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向各区县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三条 以市涉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视情况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签发,使用市财政局印章代章。其中: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相关公文,向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报送的报告或请示,向市涉农整合领导小组报送的报告或请示,向下级政府印发的重要公文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由主任审定签发;其他公文可由常务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以市涉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涉农办统一归档。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市涉农办成员及日常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六条 市涉农办成员单位发布或印发涉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相关文件或作出有关部署,应符合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涉农办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涉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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