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落实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公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广东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号),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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