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审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二条 本审批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 本审批制度适用于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县金融局(办)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事项,应按本审批制度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符合省金融办要求条件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
(2)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3)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4)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注册资本(含资本公积)不低于其出资额;
(5)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不低于其出资额;
(6)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含70%,下同),银行贷款余额不超出资额的50%;
(7)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总额不低于出资额的30%;
(8)含本次投资的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9)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的相关经历;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3)拥有发起出资经济实力,个人拥有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其中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且具有合法来源;
(4)申请前3年的个人收入累计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且具有合法来源;
(5)没有数额较大的负债,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出资额的50%;
(6)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属主要自然人股东或主要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3、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5、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管理工作5年以上;
6、监事、财务负责人可适当放宽年龄、工作经历限制;
7、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8、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9、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六)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七)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包括法人股东近2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情况。
(七)拟任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先报所在区县金融局(办)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由区县金融局(办)报市金融局复审,市金融局根据实际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报省金融办批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需履行备案的手续。
(一)提交备案报告。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应先向总公司和拟设分公司属地监管部门书面预报告;在完成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注册地监管部门和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
备案材料包括:
1、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备案报告和申请书。应当载明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事项;
2、总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4、总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拟设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等);
6、分公司营业场所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
7、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8、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材料验收。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出具备案报告,连同对总公司的近期监管意见,上报省金融办,抄送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
(三)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申报与核准。总公司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报送分公司备案材料时,应一并报送拟任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出具任职资格通知书,抄送省金融办、分公司驻地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发现达不到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应责成整改提高;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以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为主,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有利于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三)能够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良好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向所在区县金融局(办)提出申请,由区县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金。
(二)变更经营范围(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担保公司)。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
(四)变更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五)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向所在区县金融局(办)提出申请,由区县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审查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跨市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不含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五)公司分立、合并。
(六)变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修改章程。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变更事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相应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金融局(办)进行初审。
(二)区县金融局(办)应在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的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局审批。
(三)市金融局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关于本制度第十二条事项的变更申请报送省金融办审批,关于第十三条事项的变更申请报送省金融办备案;对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的,提出书面补充材料通知;若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持市金融局变更批准文件(或市金融局转发的省金融办变更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运营情况、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目前信贷市场的需求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及必要性,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五)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法人股东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八)承诺书。
(九)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申请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拟出资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五)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六)承诺书。
(七)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变更公司名称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该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四)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变更公司住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五)变更前公司今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六)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调整业务范围(不含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调整业务范围的决议。
(四)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人情况介绍,报告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五)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
(四)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
(五)合并协议。
(六)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
(七)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八)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
(九)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分立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分立后新设立及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
(四)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
(五)分立协议。
(六)分立后新设立及续存公司的章程草案。
(七)分立后新设立及续存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八)分立后新设立及续存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
(九)分立后新设立及续存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申请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报批;变更申请材料,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相应事项的申请材料内容、格式。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办文流程。
(一)申请。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准备。市金融局根据各区县政府的申请、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席会议精神,通盘考虑各区县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情况,决定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通知所在地区县金融局(办)着手准备申请材料。
(三)登记。各区县金融局(办)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律送市金融局办公室登记收文并作分办呈批后转市金融局地方金融发展科(以下简称地金科)。地金科填写《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办理登记表》。
(四)初审。地金科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局办公室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地金科审核有关材料并经讨论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呈批。地金科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从初审到呈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分类处理。根据局领导对地金科提出的初审意见的批示情况,对申报审批事项作分类处理。
1、申报审批事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退回,办文转入流程“八、批复”。
2、申报审批事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上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办文转入流程“七、补正材料”。
3、申报审批事项符合要求,需省审批的,报请省金融办;若申报审批事项不需省审批的,由市金融局按程序审批,办文转入流程“八、批复”。
(七)补正材料。按照有关要求,经核上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通知有关区县金融局(办)按要求补正材料。地金科直接受理补正材料,并严格审核。
(八)批复。由省审批的事项转发省金融办批文;由市审批的事项根据审批结论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市金融局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市金融局每半年汇总填写《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连同半年审批工作情况总结一并报省金融办。
第二十七条 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的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审批制度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