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行政审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二条 本审批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审批制度,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企业法人,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审批制度适用于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县金融局(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进行的受理和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事项,应按本制度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第五条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地骨干企业。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应真实合法,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自然人股东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
(四)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应有从事金融经济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照《公司法》自主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九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申请程序:
(一)经市金融局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全体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金额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二)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区县金融局(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各区县金融局(办)向国税、地税、工商、劳动保障、经侦支队等部门进行出资人信用查询,出具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相关证明。
筹建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3、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5、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协议书;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13、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所在区县金融局(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递交的申报材料的15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局。
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县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条第(二)点要求的材料)。
(四)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核准同意设立则报送省金融办审批。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省金融办批复决定,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核准设立的,按照相关章程、市金融局金和所在区县金融局(办)的指导,筹建工作小组着力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完成开业前各项准备:
1、持市金融局《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核准汕头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及时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抓紧做好营业场地装修及消防、治安验收手续。
3、抓紧做好人员招聘、培训,编制公司人员岗位一览表,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4、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各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不予核准设立的,根据省金融办的批复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完善申报材料,所在区县金融局(办)和市金融局认真审核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两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且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跨区县域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区县政府金融局(办)及市金融局同意。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
(七)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设立可行性分析等事项。
(二)股东会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包括内部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对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近2年的审计报告。
(六)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相关资料(参考本审批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七)申请人联系方式。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程序,参考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对“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区县,可适当增设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总量不超过2家。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股权股东(发起人股东的变更审批,应事先征求省金融办意见)。
(七)变更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变更事项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相应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金融局(办)进行初审。
(二)区县金融局(办)应在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的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局审批。
(三)市金融局接到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报送省金融办备案;对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的,提出书面补充材料通知;若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小贷公司持市金融局变更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运营情况、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目前信贷市场的需求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及必要性,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企业机读登记资料,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六)拟增资扩股股东承诺书。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1、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贷款卡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
(2)股东会决议。
(3)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记录复印件)。
(4)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拟增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和代码复印件,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九)增资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变更公司名称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今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今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变更公司住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今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现行可增加的经营范围:办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经营范围的原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今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变更股权股东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股权股东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拟出资法人股东情况。
1、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贷款卡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
(2)股东会决议。
(3)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记录复印件)。
(4)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拟增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和代码复印件,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四)变更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修正案。
(五)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六)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七)股权转让协议书。
(八)拟出资股东承诺书。
(九)股权转让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变更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附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三)拟任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人情况介绍,报告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五)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变更章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
(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议决议。
(四)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住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参考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办文流程。
(一)申请。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市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准备。市金融局根据各区县政府的申请、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精神,通盘考虑各区县经济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决定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并通知所在地区县金融局(办)着手准备申请材料。
(三)登记。各区县金融局(办)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律送市金融局办公室登记收文并作分办呈批后转市金融局地方金融发展科(以下简称地金科)。地金科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办理登记表》。
(四)初审。地金科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局办公室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地金科审核有关材料并经讨论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呈批。地金科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从初审到呈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分类处理。根据局领导对地金科提出的初审意见的批示情况,对申报审批事项作分类处理。
1、申报审批事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退回,办文转入流程“八、批复”。
2、申报审批事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上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办文转入流程“七、补正材料”。
3、申报审批事项符合要求,需省审批的,报请省金融办;若申报审批事项不需省审批的,由市金融局按程序审批,办文转入流程“八、批复”。
(七)补正材料。按照有关要求,经核上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通知有关区县金融局(办)按要求补正材料。地金科直接受理补正材料,并严格审核。
(八)批复。由省审批的事项转发省金融办批文;由市审批的事项根据审批结论予以批复。
第三十四条 对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市金融局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市金融局每半年汇总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连同半年审批工作情况总结一并报省金融办。
第三十五条 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的未尽事宜,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审批制度由市金融局解释和修订。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