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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商标品牌奖励办法 助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 2017-05-27 06:05
  • 来源: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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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是国家质检总局给予一个城市在质量水平方面的最高荣誉。去年122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同意汕头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城市,开展相关创建活动,给我市新一轮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市工商局、财政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本单位工作实际与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创建工作的叠加效应,并于近期联合印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汕工商规字〔20171号),对从201691日起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扶持。

    对符合汕工商规字〔20171号文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商标同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高最高上限;(四)多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300元;(五)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出自台以来,已有多家企业和自然人咨询该项奖励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要求及申请手续。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扶持商标、产品的培育管理,品牌和先进管理体系的宣传推广等费用。办法的实施将助推我市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服务我市加快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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