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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关于委托地方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销省直单位财政票据的通知》(粤财票监便〔2016〕44号)要求,市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个单位的应核销票据进行了现场核销查验。
从现场查验情况来看,被抽查的应核销票据均按票种分类、使用年度、号码顺序整理;票据封面及栏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完整;作废票据联次齐全、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空白票据联次齐全、已作剪角处理;未发现票据串用、混用、丢失损毁行为。
市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要求,对上述票据中应于2017年度销毁的票据、原省厅核销封存在各用票单位的票据于近期在指定的定点销毁单位进行销毁,票据核销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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