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银监发〔2015〕37号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明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在日常绩效考核中切实加以落实。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杜绝不合理收费,切实为小微企业减负让利。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政府转贷基金等支持政策,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就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开展自主续贷等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多种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其资金周转成本。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创新运用互联网金融,优化营销模式,提高服务便利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等缓释风险的政策杠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加强金融服务宣传力度。
(九)积极开展银税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小微企业纳税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和系统,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因地制宜提出扶持方案,不宜简单地断贷、压贷,不直接或变相抽贷,做到共生共荣、诚信经营。
(十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提高贷前、贷中、贷后环节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牵头部门。
(政策咨询:汕头银监分局监管二科 电话:8848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