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商务产字〔2015〕10号)
1.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2.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8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等)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3.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进口贴息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于本次补申报。
4.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5.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申请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补贴项目。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注:1月20日前申报)
(政策咨询:市商务局科技与商贸服务科 电话:8893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