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6〕212号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2.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3.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5.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可以申请进口贴息支持。(注:8月12日前申报)
(政策咨询:市商务局科技与商贸服务科 电话:8893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