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推进房地产去库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房产通〔2016〕83号
2016年5月11日-2018年12月底,落实总体方案中《汕头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工作任务。
一、鼓励开发企业按营销计划分期分批领取预售证;并制定切实措施,为开发企业一次性报送资料,分期分次领取预售证提供便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销售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3%申请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提取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费用。
三、对于运营良好,且项目领取预售证一年内签约率(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达40%以上的开发项目,超过收尾工程造价120%的预售款,可以支付购买用于项目批准预售以前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批准预售以前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以及专项用于上述用途的银行贷款。
四、商品房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且项目签约率(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达50%以上的,购房款(含按揭款)可不进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五、商品房项目配套的具有独立产权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1年后车位、车库仍有空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再次公开发售;对再次发售期限内仍未出售的车位,有需求的本小区业主,在公示期届满一年内,每户可增加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政策咨询:市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电话:8846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