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一)省、市、区多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创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三)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确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级地税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五)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六)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 电话:8842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