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高字〔2015〕37号
(一)孵化器后补助政策实施实行省市联动原则。孵化器在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省财政孵化器后补助。
符合有关规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
(二)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四)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842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