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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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工﹝2015﹞242号

(一)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如在三年期限内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自动停止补助。

(二)补助资金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三)年度结束后,各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将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提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培育补助计划并按照专项资金规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培育补助计划至各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厅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地市财政部门,再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电话:8842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