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电话:8673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