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汕市财综〔2015〕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政策咨询: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电话:86738899-8701)
汕市财综〔2015〕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政策咨询: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电话:86738899-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