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电话:8848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