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电话:8848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