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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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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7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8848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