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8848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