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8848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