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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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9〕198号

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政策咨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8848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