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
汕府〔2015〕73号
(一)对新增的国际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线营运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200万元。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200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二)对新增的国际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运营满一周年且一年内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线运营商,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300万元。如当年度应奖励总额超过300万元,则每条航线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三)对在汕头港装卸中转集装箱的码头经营企业,每中转标准箱给予不超过50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125万元。如当季度应奖励总额超过125万元,则每标准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四)对拖运集装箱到广澳港区装卸的拖车公司,每季度自然重箱运输量前10名拖车公司,按每自然重箱不超过300元的奖励,每季度奖励总金额为250万元,如当季度应奖励金额超过250万元,则每自然重箱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五)前述各项奖励资金每年度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各项奖励金之间可以相互调剂。
(政策咨询:市港口局 港务管理科 电话:8893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