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汕组通〔2014〕58号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申请来汕落户。
1、具有中国国籍的,其本人及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落户;
2、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在我市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其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3、获得批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大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落户的,可迁入我市。
汕组通〔2014〕58号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申请来汕落户。
1、具有中国国籍的,其本人及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落户;
2、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在我市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其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3、获得批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大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落户的,可迁入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