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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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1)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原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上,免征市县级收入。

(2)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按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套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从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省级及市县级收入。

国家设立涉企项目:1、矿产资源补偿费;2、土地登记(证书)费;3、耕地开垦费;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6、测绘仪器检测收费;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8、水土保持补偿费;9、河道采砂管理费;1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1、检疫费;12、检验检测费;13、卫生监测费;1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15、医疗事故鉴定费;1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18、计量收费;19、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20、环境监测服务费;21、GMP认证费、GSP认证费;22、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23、海洋废弃物收费

省设立涉企项目: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2、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3、劳动合同文本费;4、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5、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6、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7、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8、绿化补偿费;9、恢复绿化补偿费;10、船舶、排筏过闸费;11、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政策咨询: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 电话:88486696、8817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