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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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1)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2)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3)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4)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6)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政策咨询:市发改局 法规与财金科 电话:8848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