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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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