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财综〔2014〕60号
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按照2013年12与31日征收标准的72%征收堤围防护费。对不能按照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同时暂不执行"封顶"征收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