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政策咨询:市地方税务局纳服科 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