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11号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咨询:市地方税务局纳服科 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