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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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政策咨询:市地方税务局纳服科 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