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6-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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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咨询:市地方税务局纳服科 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