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中国汕头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ntou.gov.cn  2017-05-31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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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办发〔2011〕30号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从2011年12月份起(含当月,下同)新成立或迁入(不含市与区县以及区县之间迁移企业,下同)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总部企业以认定当年度起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情况进行考核。新成立或新迁入企业按认定次年度起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情况进行考核。

1.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800-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含1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自2011年12月份起,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期间,连续三年且每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或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从2011年12月份起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建成或购置当月起3年内,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扶持奖

以企业竞买获得的珠港新城宗地成交价的8%,作为该企业享受珠港新城总部企业所有各项奖励金额的计算上限(以下简称“上限”),分别按以下方法考核。

1.从2011年12月份起新成立或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情况进行考核:

(1)在该企业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截止12月31日)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上限的35%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次年达到1000-1500万元之间且年环比增长幅度20%以上(含20%)的;或者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幅度10%以上(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汕头市原有总部企业(即2011年11月30日(含)前已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起两年内(含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情况进行考核:

(1)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000-1500万元的且年环比增长幅度20%以上(含20%)的,按上限的35%计算,两年内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幅度10%以上(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两年内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总部企业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截止每年12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半年的,经企业申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次年起考核。

奖励考核期设定两年,当年不达标不予奖励。

3.总部企业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中设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的,在该研发机构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验收认证后,按上限的10%-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直接获得省级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1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直接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3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同一项目只给予最高级别认证的奖励。

(3)省级研发机构申请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上限的2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研发机构奖励金须自企业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起五年内申请。

4.总部企业将其原有的研发机构迁入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的,在该迁入的研发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验收认证或核准等手续后,参照本款第3项规定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政策咨询:市财政局外经工贸科,电话:8817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