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措施
汕市财工〔2016〕302号
一、新引进企业的条件
从2016年起在汕头市注册登记,并在汕头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
(三)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上述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副职或相当层次以上高管、市级以上技术领军人才),在汕头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在职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按以下二项因素确定: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汕头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部分×100%。
(二)同一企业高层次人才获得奖补资金总额≤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的80%+获奖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
(政策咨询:市财政外经工贸科,联系电话:8817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