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6〕384号
(一)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融=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二)叠加性奖补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咨询: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工贸科,电话:8817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