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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高新、海湾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的工作要求,根据《汕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汕安委〔2017〕9号)的精神,定于2017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深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我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推进各项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数据库并绘制电子图等相关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安全监管,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严密管控措施,加强汛期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工作。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方面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展情况。依照《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推进落实。
2
、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3
、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科学有序的管控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单位组织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4
、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
(二)企业方面(重点是列入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1
、有关企业、单位组织辨识本单位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2
、依法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证照或文件;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等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落实“五落实五到位”,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装卸等高危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管理、审批和执行情况。
5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装卸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6
、生产场所和储存设施的现场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场所是否违规堆放物品、材料,逃生通道是否畅通,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物料堆垛与墙距、柱距、垛距等间隔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混存、超高超量储存等现象。
7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设备巡检、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确保装置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液化气体装卸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压力容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和保护等情况。
8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措施的配置或改造情况;液体储罐的防超温超压、防串料跑料以及高、低液位报警、联锁的适用情况。
9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充装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主要包括:装卸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车辆资质和安全状况查验制度,严禁向证明资料不齐全、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定期压力试验以及相关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装措施是否可行;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充装,是否设置必要的洗消装置和配备防护装备等。
10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过硫酸物、硝酸盐等强氧化剂,氰化物、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电石、金属钠、保险粉等遇水发生激烈反应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是否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等国家标准;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核准的仓库、储罐储存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是否存在在储存库房、罐区内进行分装、桶装、调配等作业行为;是否违规在罐区内加注添加剂。
11
、危险货物港口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港口企业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是否严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12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等;是否在夏季高温、台风、暴雨、汛期等恶劣天气和特殊时段加强安全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改(8月上中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深入开展大检查工作。针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调整和推进工作进度;要广泛宣传发动,向本地区本系统领域各有关企业、单位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改表》,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全面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开展自查自改,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各地和市公安局(消防局)、经信局、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邮政局、港口局、汕头海事局等部门要对按照《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汕府办〔2016〕122号》)排查的城市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核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填写《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情况表》,并请于8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二)检查督查,集中整治(8月下旬至9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大检查,要通过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检查督查,集中治理隐患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由相关领导带队,自行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单位,开展实地检查督查。
开展大检查情况和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请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
(三)统筹推动,巩固提高(10月)。各地、各有关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案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对整治完成的隐患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和跟踪督促,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同时,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快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进度,逐步完善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国家、省和市部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大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安委〔2017〕9号)要求,着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集中攻坚整治重大隐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协调有序推进大检查工作。
市安委办联系人:王瑞坤,电话:88992005,传真:88992029。
附件:1.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情况表
2.
政府或监管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表
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改表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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