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5〕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于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
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 23 号,以下简称《通报》)
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举一反三,深化治理。要按照近两年来国务院安委会
(办)和省安委会(办)的部署,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
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通报》中4项重点整治内容,多部
门联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涉氨制冷企业符合国家标准
和规范。治理期间,省安委会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市专项治理
和落实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凡发现有企业仍然存在作
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
单独作业间内以及督查发现隐患和问题未按期整改完毕等问题
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和追责。
二、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吝地要对2013 年9月以来各级
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回头看”,指
定专人负责跟踪整改,确保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五落实”。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职责认真落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
〔 2013) 14 号)要求,依法加强对各地涉氨制冷企业和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调查摸底,完善档案。各地要组织人员对所有涉氨企
业再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涉氨企业性质、人数、地
址、联系方式、液氨使用数量、液氨使用方式、安全生产标准
化创建等情况,建立完整的涉氨企业档案(见附件2、附件3),
并于2015 年4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含电子版)。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 23 号
2. XXX 市2015 年涉氨企业数据统计表一
3. XXX 市2015 年涉氨企业数据统计表二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